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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3)

作者:第一作文 来源:未知 时间:2019-02-27 字体: 在线投稿 手机浏览


  1、各县市区主要领导要在当地电视台发表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专题讲话,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要根据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组的要求,统一时间、精心准备、周密部署,由主要领导亲自参与,在本县市区中心广场每季度开展一次不同形式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宣传活动;

  3、要在各县市区城区各重点街道、重点小区、重点部位以及各乡镇每个自然村村“两委”办公地点、活动中心、主要街道以及所属各工矿企业单位悬挂、张贴、书写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条幅、宣传图片、宣传展板及两院、两部通告,努力做到家喻户晓;

  4、要开展巡回宣传活动。各级各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组成宣传队伍,深入机关学校、工矿企业、农贸集市以及社会治安敏感复杂的重点街区、重点乡村、重点区域,运用散发传单、设立咨询点、出动宣传车等形式巡回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及上级党委、上级机关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部署和涉黑涉恶重点案件;

  5、要根据上级要求阶段性做好涉黑涉恶重点案件、重大行动的宣传工作,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果;

  6、要积极组织协调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充分利用主流媒体的主导作用,固定栏目、固定时间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取得战果、典型案例等的宣传工作;

  7、要充分调动民间说唱艺术力量,运用顺口溜、快板书、三弦书、秧歌、弹唱、戏曲等形式,广泛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8、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动员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运用微信、微博、QQ等新媒体全面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战果。各县市区委政法委要迅速建立微信公众号,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列入专题专栏面向社会广泛公布,切实做好专题宣传工作;

  9、要积极宣传报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以及见义勇为的好人好事,切实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积极性、主动性;

  10、各级各部门要在本单位、本部门门户网站醒目位置开辟专门栏目,大力宣传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部署、重大案件、典型案例以及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时间是怎么安排的?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三个“事关”)。



    这三年工作的重点分别是什么?


    2018年: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
    2019年: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
    2020年: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有哪五项工作措施?


    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十一类打击重点是什么?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同时 ,坚决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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